山东警察学院外警培训经费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外警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培训经费的财务管理,规范培训班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举办外警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字[2008]2号)、《商务部外警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商财字[2008]65号)、商务部《外警培训财务解答》(商财字[2008]164号)、商务部《关于调整外警培训参观考察交通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商办财函[2012]1127号)及商务部《关于调整有关外警培训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商办财函[2016]11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警培训经费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培训经费收入预算由财务装备处根据立项计划制定。培训经费支出预算由外警培训部门根据立项计划的人数、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制定。
第二条、外警培训班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培训费。包括讲课费、翻译费、教材、教学及实验设备、有关资料、场地租金、当地交通、实习参观、邮电通讯、安保等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讲课费:
1、外聘教师讲课费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本校教师授课的,按照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翻译费:
1、外聘人员翻译费标准:
(1)外聘教学翻译人员:
俄语、法语翻译费每天1100元。
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及其他小语种翻译费每天1400元,但除文字翻译外的其他费用不再额外累计。
(2)外聘生活翻译人员:
俄语、法语翻译费外出教学、文化体验每天400元;开业及结业典礼、晚宴、接送机每次200元;全天无任何活动,晚上单独值班每次100元。
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及其他小语种翻译费每天500元,但除文字翻译外的其他费用不再额外累计
2、本校教师承担翻译工作的,按照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费用据实报销。
二、接待费。包括学员在中国境内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日常伙食、住宿、宴请、零用费、部级官员班贵宾室接待费、赠送小礼品及医疗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境内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官员班培训时间在20天(含)以内的,按部级官员每人4000元,司局级及以下官员每人3000元;培训时间在20天以上60天(含)以内的,按部级官员每人5000元,司局级及以下官员每人3600元;培训时间超过60天的,按部级官员每人6000元,司局级及以下官员每人4000元。
技术班培训时间少于60天(含)的,每人2000元,培训时间超过60天的,每人3000元。
外警培训部门应根据交通费标准,按规定统筹合理安排考察线路和交通工具。
(二)日常伙食标准(包括酒、饮料等):部级班每人每天170元,司处级官员班和技术班每人每天140元。
(三)住宿标准:副部级官员住四星及以上级宾馆单间或套间,每人每天700元以内,所携带助手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司局级及以下官员、专业技术人员住三星及以下级宾馆单间,每人每天300元以内。
(四)宴请费标准(包括酒、饮料等):同一班次宴请不超过两次。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出面宴请,每人每次200元;副部级以下官员出面宴请,每人每次150元。中方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学员人数的30%,最多不超过15人,其中,10人(含)以下的培训班中方陪同人员为3人。
(五)零用费: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培训时间在20天以内的,按一次性每人2000元发放;超过20天的,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司局级及以下人员按每人每天80元发放。
培训学员的零用费必须按标准全额发给学员本人。学员实际在华时间超过规定培训时间的,按批准的培训天数发放;学员在华培训时间低于规定培训时间的,按学员实际在华天数发放。
(六)小礼品费:副部级及以上官员每人不超过400元,司局级及以下官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
(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元。
(八)医疗费:学员配眼镜、镶牙、美容等项目以外的在中国培训期间的患病费用。
(九)参训学员在中国境内中转时实际发生的食宿费按上述相应标准执行;境内中转地交通费每人每次200元。
三、国际旅费。指参加培训班的学员自所在国到达中国培训班举办地的机票款、国际中转费等。
(一)国际机票费。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座位,司局级官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座位,其他官员及技术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座位。外警培训部门在为学员购买机票时应选择最经济国际路线。一律首选购买国内航空公司执飞航班机票,若确有客观原因只能购买国外航空公司机票的,应提供具体情况说明。
(二)国际中转费。如需经第三国中转,且单程单次中转时间超过6小时或单程累计中转停留时间超过8小时的,副部级及以上官员每人300美元(往返总额,下同),其他级别的学员每人200美元。小于上述中转停留时间的,不发中转费。
四、毕业证书制作费。
五、其他支出。除上述开支以外,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六、学员洗衣、理发、邮电通讯等费用自理。
外警培训班费用支出严格执行以上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新增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三条、外警培训班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一、外警培训班费用报销执行学院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具体可参照《山东警察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山东警察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的规定》等相关文件),重大开支须报院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支出。
二、境内实习考察委托旅行社协办情况下的报销要求:
(一)考察费中包括租车费的,应单独开具租车费用发票,发票内容明确注明“租车费”,并附“租赁车辆行程单”,行程单内容应包含车辆信息、用车时间、地点、里程数、用车人数、费用等内容,且租车费发票开票金额需与行程单金额对应。
(二)考察费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的,应提供住宿费、伙食费的消费水单。
三、单独购买的航空险不予报销。若航空险费用打在机票票面之上,且已计算在机票票面总价之内,可以报销。
四、购买火车票的购票手续费凭正规盖章发票报销,每张最多报销5元;购买机票的手续费不予报销。
第四条、外警培训经费对外结算程序
一、公安部培训项目经费结算程序:
(一)外警培训部门应在培训班开班后根据外警培训管理系统(公安网)提示要求,及时填写并上传开班信息及学员信息。
(二)财务装备处在开班信息审核通过后,上传附件材料,填制结算表等。
(三)财务装备处根据审核通过的结算信息和结算金额,开具发票,与纸质材料一并寄送公安部。
二、商务部培训项目经费结算程序
(一)外警培训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结算所需资料,具体包括:
1、培训班信息表。信息包括项目预算编码、培训班编码、任务书文号、承包合同编号、计划招生人数和实际培训人数
2、工作总结、学员信息表、零用钱签收单、保险合同及清单(复印件)、中转航信等
3、学员及管理人员的飞机票和火车票。要求学员和管理人员的票据分开整理汇总。
4、财务装备处填制培训项目经费结算表,将结算表及所需相关材料寄送商务部。
5、财务装备处根据审核通过的结算金额,开具发票并寄送商务部。
第五条、外警培训经费核算管理
外警培训经费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一、培训经费收入计入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总账科目),按照班次进行辅助核算。
二、培训班费用计入事业支出科目(总账科目),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外警培训支出”进行核算。按照费用性质设置下一级明细科目,如培训费、住宿费、实习交通费等。同时,按照班次进行辅助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