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鲁警院〔2022〕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确保学院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以及财务分析等工作;规范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程序,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成本,切实提高投资收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学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的规定安排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三)绩效评价原则。基本建设资金从筹资、使用、核算到管理,实施绩效管理,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装备处负责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多渠道筹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三)组织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进行基建项目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合同和竣工结(决)算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
(四)及时编制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决算。
(五)参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务竣工决算的编制。
(六)定期做好基建财务分析,切实履行好参谋职责。
(七)配合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及时进行转增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八)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年度支出计划,是学院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装备处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学院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等方面,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第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统一部署按时编制,并经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必须编制正式调整预算,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和预算程序报批。
新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实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装备处提供项目立项手续、总概算、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并编制详细的项目执行预算。
第八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具体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2.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3.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4.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具体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2.基本建设项目捐款
(三)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
(一)项目前期费用;
(二)征地费;
(三)建筑工程费;
(四)建筑材料费;
(五)安装工程费;
(六)设备购置费;
(七)其它费用。
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 按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约定,依照工程概预算、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和材料,手续完备方可付款。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合同因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因素影响,需对合同价款或合同其他进行调整的(除按照审计结算结果进行调整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学院签订合同管理流程,及时签订工程合同价款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作为价款支付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款结算程序。
(一)实施部门负责拟定用款计划,报送至财务装备处,财务装备处根据工程合同、年度预算结合财力提出拟付款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实施部门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由施工单位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工程付款申请表》,经实施部门、监理、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付款。
(三)财务装备处根据手续齐全的《山东警察学院工程付款申请表》和发票,结合工程合同及结算审计结果等相关资料,按照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合同约定比例预留。待质保期满后,由实施部门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清算。
第五章 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并经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财务装备处据此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的要求,实施部门配合财务装备处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报表和说明)的编制 。
(一)财务装备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及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二)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概况、决算与概算差异分析、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撰写;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决算审批程序审定;
(五)财务装备处依照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转增资产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年度决算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财务年终决算前,要认真做好清理在建工程及往来款项的工作。
第十八条 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基建财务年终决算的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决算报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务装备处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装备处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