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鲁警院〔2021〕210号 2021年12月20日印发
为规范学院公务租车管理,便捷、合理、安全地保障公务出行,根据《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及社会汽车定点租赁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21〕5号)《山东警察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警院〔2019〕13号 )及审计整改意见,借鉴其他单位或高校的做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租车是指院属各单位因公务出行,租用社会机动车辆的活动。
第二条 各单位在租用车辆时,应使用后勤管理处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公司车辆。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租车管理,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做好相关票据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条 使用公务租车城市间出差的,不再计发出差交通补贴。
第五条 与汽车租赁公司结算租车费用应采用转账或者公务卡支付形式。
第六条 从严管控公务用车租赁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管理,从严把控预算内公务用车租赁活动。学院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务用车租赁经费开支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核公务交通费用开支,对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公务租车活动。严禁公务租车私用,学院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公务用车租赁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装备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