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暂借款管理办法
鲁警院[2021] 117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暂借款是学院暂时垫付给各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需要的款项,该款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务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性开支。
第二条 预算控制原则。所有暂借款均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核定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办理暂借款。对无预算、无经费来源或超预算的暂借款,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应单独
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结清,不得再次办理借款。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暂借款经办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是学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工。借款人对暂借款的借用、核销、偿还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借款人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借款单》,借款单一式三联,其中,存根联由财务装备处留存,作为备查;记账联由财务装备处留存,作为付款和记账依据;借款人联由借款人留存,作为办理核销暂借款的依据。
第六条 暂借款的审批按照学院《关于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调整的通知》、《关于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报销管理办法调整的通知》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三章 核销管理
第七条 借款人应在公务办理结束后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借款人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核销暂借款。
第四章 制约措施
第八条 财务装备处负责暂借款的管理。暂借款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财务装备处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暂借款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超过3个月以上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财务装备处将从次月起暂时扣发借款人工资。借款不足4000元的一次性扣完,超过4000元的,按每月4000元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核销暂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暂借款自款项支付之日起3个月之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明确延期原因和时间,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并经财务装备处处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条 教职工离职、退休时,必须结清名下暂借款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