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8月28日颁布了《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内容
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须知事项
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政策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非独生子女按照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金额的,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新标准重新申报。
财务装备处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