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3-20

院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二、学院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三、收费收入和收费票据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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