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21-12-21

山东警察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鲁警院〔2021〕211号   2021年12月20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明确差旅费报销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巡视整改意见,借鉴其他单位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山东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学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已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人员等。

第二条  公务出差应使用社会公共交通服务。出于安全考虑原则上允许驾驶私家车出差。 驾驶私家车出差的,发生的加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不予报销。

驾驶私家车出差,须凭住宿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原始凭据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须凭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原始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无高速公路通行费原始凭据的不予报销。

使用科研、教研项目经费报销差旅费的,因受出差任务的客观要求及出差目的地环境和条件等限制导致不方便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必须驾驶私家车出差的可报销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等相关费用,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补助。使用ETC通行卡无法取得过路过桥票据的,可通过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https://www.txffp.com/)取得并打印电子发票。燃油费统一按0.1升/每公里计算油耗,计算公式为:燃油费=汽油单价*0.1升/每公里*往返公里数。其中,“汽油单价以发票为准,汽油费发票应为出差期间的发票。若汽油发票开具金额低于计算金额的,则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第三条  因公驾驶私家车出行时,应确保交通安全,如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四条  到济南市远郊市县(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济南市区内(包括济南市辖各区)参加会议、培训等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差旅费,不计发补助,所发生的会议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据实报销。

    第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警院〔2020〕115号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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