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7-09

山东警察学院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鲁警院[2021] 1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建设,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强化责任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财务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目标管理、绩效导向、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财装、资产、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装备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规程,建立预算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项目绩效评价。

(四)绩效管理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控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和管理的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期产出和效果。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八条  绩效目标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学院各部门在申报预算时设置。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在每年度申报部门预算时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务装备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该项目纳入学院项目库之前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务装备处。绩效目标设置应当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基本要求。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由财务装备处汇总后,统一交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分类审核。

第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条  绩效标准是设置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主要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和学院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十一条  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设置。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学院决策部署,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部门总体目标,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置。在明确项目的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功能特性基础上,预计项目在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度、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审核预算,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第三方机构一同组织对学院各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基础信息相关目标审核;资产、审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相关目标审核;财装部门负责全面审核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务装备处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在学院审议通过年度院级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将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组织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监控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是指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运行偏差,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绩效监控以学院各部门自主监控为主,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重点监控为辅。

第十九条  绩效监控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要对照绩效监控内容收集绩效资料信息、汇总分析数据、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按规定报送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各部门报送的绩效监控情况,审核绩效监控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学院各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根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分为资金使用部门自评、第三方机构和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重点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应当与绩效目标设置的绩效指标、绩效标准保持协调性,并根据评价对象与内容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预算绩效进行评价后形成的总结性结论文件。根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报告可分为资金使用部门自评报告、第三方机构和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重点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学院各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对各部门提交的部门整体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被评价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反映的问题,通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完善制度办法、提高管理水平等具体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一)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优劣等次,对下一年度部门经费预算进行增减。

(二)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学院绩效考核工作范围,与学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作为学院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价结果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教职工和社会公开,同时公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报告

附件:2.山东警察学院XXXX年度项目事前绩效评

附件:2.估报告

附件:3.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4.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5.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监控情况表

附件:6.部门整体预算支出绩效监控情况表

附件:7.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8.部门整体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表



鲁警院[2021] 1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建设,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强化责任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财务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目标管理、绩效导向、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财装、资产、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装备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规程,建立预算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项目绩效评价。

(四)绩效管理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控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和管理的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期产出和效果。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八条  绩效目标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学院各部门在申报预算时设置。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在每年度申报部门预算时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务装备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该项目纳入学院项目库之前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务装备处。绩效目标设置应当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基本要求。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由财务装备处汇总后,统一交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分类审核。

第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条  绩效标准是设置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主要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和学院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十一条  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设置。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学院决策部署,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部门总体目标,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置。在明确项目的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功能特性基础上,预计项目在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度、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审核预算,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第三方机构一同组织对学院各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基础信息相关目标审核;资产、审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相关目标审核;财装部门负责全面审核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务装备处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在学院审议通过年度院级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将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组织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监控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是指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运行偏差,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绩效监控以学院各部门自主监控为主,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重点监控为辅。

第十九条  绩效监控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要对照绩效监控内容收集绩效资料信息、汇总分析数据、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按规定报送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各部门报送的绩效监控情况,审核绩效监控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学院各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根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分为资金使用部门自评、第三方机构和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重点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应当与绩效目标设置的绩效指标、绩效标准保持协调性,并根据评价对象与内容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预算绩效进行评价后形成的总结性结论文件。根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报告可分为资金使用部门自评报告、第三方机构和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重点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学院各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对各部门提交的部门整体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被评价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反映的问题,通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完善制度办法、提高管理水平等具体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一)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优劣等次,对下一年度部门经费预算进行增减。

(二)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学院绩效考核工作范围,与学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作为学院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价结果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教职工和社会公开,同时公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报告

附件:2.山东警察学院XXXX年度项目事前绩效评

附件:2.估报告

附件:3.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4.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5.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监控情况表

附件:6.部门整体预算支出绩效监控情况表

附件:7.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8.部门整体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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